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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在涉法涉诉信访中大有作为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6-01-06 16:2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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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处理提出了新机制、新方法。笔者认为,涉法涉诉信访与人大职能存在某种契合,人大要着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整体框架,着眼司法工作中的制度性问题,着力发挥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作用,找准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推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解决。

统筹信息。一是建立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把信访督办与常委会各有关工作机构的工作结合起来,建立由人大信访部门牵头,常委会各有关工作机构分工负责、联合督办的工作机制,对涉及有关工作机构工作范围的信访案件由该机构负责督办。二是建立外部信息通报机制,加强同党委、政府信访部门的沟通联系,重要疑难案件由信访联席会议参与共同督办。三是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动态。通过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经发生的涉法涉诉信访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定期分析,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

研判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立法、监督的职能需要出发,对所收到的信访事项分类登记、汇总分析,有效把握人大涉法涉诉信访总体形势和问题的规律,从信访事项中找出执法司法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中整理发现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包括听取审议专项报告、执法检查的议题,从而有的放矢地监督“一府两院”。

转交办理。人大要发挥监督作用,通过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运行,促使信访问题解决。地方人大常委会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时,应以通过交办、转办等形式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为主要的和基本的处理方式。比如,人大常委会内司办和信访办经分析评估后,对一些长期重复信访、可能存在执法司法不公的,交由检察机关进行评查,检察机关向人大反馈评查结果。要推动和支持检察机关建立常态化的案件评查机制,督促检察机关建立健全案件评查与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内部衔接机制,形成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合力。

督促检查。重点对司法机关交办渠道是否畅通、受理部门及承办人员是否落实、应受理的信访件是否及时受理、已受理的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处理反馈、不应受理的是否做好疏导解释工作使信访人息诉息访、对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是否落实、反馈情况是否属实等,进行检查和督办,对司法机关在这些方面存在的不落实、不受理、不属实等问题再启动法定的监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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